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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好来居 南山 物业管理 深圳中院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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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孙颖)备受社会关注的“好来居”高空玻璃片砸死小学生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南方日报·深圳观察》曾在2007年12月21日、2008年4月1日、2009年2月26日作多次报道)。小宇父母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深圳中院昨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找到凶手。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而一审被判赔偿受害人家属23万余元的物业公司,二审被判无须承担责任。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10岁男孩小宇放学回家,途经南山区好来居物业人行路面时,不料一块玻璃从天而降,小宇的头部被砸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因警方未能抓到嫌疑人,同年7月26日,小宇父母把“好来居”住宅楼73户北侧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索赔约76万多元。深圳新闻网讯 学童小宇(化名)在经过南山区“好来居”楼下时,被空中掉下的玻璃砸死,其父母将好来居74户业主和物管公司告上法院(《晶报》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曾连续报道)。 历时两年后,2008年3月,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山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小宇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76万余元。本案中的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事发地一侧2楼以上的73名业主以及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小宇父母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大厦2楼以上的73户业主、负责好来居大厦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76万多元的民事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因此判决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22.9万余元。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4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而死。 因不服该判决,小宇父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73户业主和物管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76万余元。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但没有查到凶手的踪迹。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来居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由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2009年2月25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2008年3月18日,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宇父母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22.9万余元。 编辑:刘琴琴 。一审: 物业公司判赔22.9万余元 2006年5月31日下午5时40分左右,上小学四年级的小宇在放学回家路上,途经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叉口的好来居大厦旁的人行路面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到头部。好来居 南山 物业管理 深圳中院 业主 南山法院 物业 赔偿责任 建筑物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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