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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资金贷款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管理 贷款业务 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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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个贷办法》规定,当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同时颁布的《个贷办法》核心内容则在于强调受托支付方式,并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以此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流贷办法》规定,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中国银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因此,银监会上述负责人指出,《流贷办法》规范重点之一为银行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贷款新规的实施能够保证借款人正常用款需求和资金的及时支付,并能降低利息支出和财务成本。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或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时,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据介绍,《个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此外,鉴于目前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该办法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流贷办法》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多是源于银行发放的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 1 2 3 4 5 下一页 资金贷款 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管理 贷款业务 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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